星期四, 4月 25

作者: 法学学习

执行悬赏保险发威,老赖乖乖束手就擒

执行悬赏保险发威,老赖乖乖束手就擒

司法前沿
3月28日一大早,家住河南新密的老王就兴冲冲地来到新密法院执行局,问他来干啥,来领钱!别误会,他可不是执行案件当事人,他领的啊,是赏金,悬赏保险金! 老王啊,是个热心的线索举报人,他向新密法院提供的,是被执行人苏某的行踪。苏某系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人,欠原告11万余元拒不偿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苏某想方设法隐藏行踪,逃避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得知新密法院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便于今年1月向该院提出悬赏申请,经审核后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对被执行人苏某下落进行悬赏。如果根据有关人员提供的线索,找到被执行人苏某,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5000元。新密法院依据原告申请,通过各种宣传平台发布了悬赏公告,并在被执行人苏某住所地附近进行了张贴。仅仅过了一个月,被执行人苏某的行踪便被发现并及时提供到新密法院。没错,提供线索的正是老王。执行干警根据他提供的线索,火速出击,赶赴现场,将正在某银行网点大厅的苏某逮个正着。当他被带上警车时,他还没想通,法院是怎么找到自己的呢?在顺利地将被执行人苏某拘传回法院后,经法官反复做工作,其仍不思悔过,态度坚决,最终被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就在苏某被关进拘留所的第三天,其家人便将11万余元执行款全部交给法院。该案得以顺利执结。而线索举报人老王也得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5000元悬赏金。 近年来,新密法院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多措并举,重拳惩赖。在郑州地区率先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推进执行攻坚。既能支持法院工作,共筑诚信社会,又有赏金可以领,你还在等什么,赶紧加入悬赏举报大军吧! 作者:鲍志刚 冯培扬
《快递暂行条例》首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

《快递暂行条例》首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

司法前沿
《快递暂行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奠定了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快递业规模增速高位运行,新业态、新动能不断呈现。条例贯彻了包容审慎、创新务实的原则,将快递业作为与新经济、新业态关系紧密的新兴产业,充分融入了快递业的发展需求、改革需求和管理需求。 在促进发展方面,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发展保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制度措施,既解决业内存在的问题,也解决快递业与其他行业衔接协调方面的问题。同时,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作为制度调节重点,制度红利以企业的实际感受为衡量标准,充分考虑企业感受向消费者传导的过程,在制度设计上坚持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服务民生方面,着力完善快递服务规则,规范快递秩序,理顺法律关系,使企业和用户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具体的规范明确行为预期,特别是针对业内普遍采用的加盟经营模式,明确了制度规范,对快递服务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在保障安全方面,从制度上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着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条例立足实际情况,聚焦快递业安全发展的老问题和新挑战,对用户的电子数据信息安全进行了专门规定,立法过程中充分研究了企业使用电子运单等形式保障信息安全的做法,对企业违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据国家邮政局统计,我国快递业务量规模已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每年新增就业20万人,对全球包裹快递量的增长贡献率超过了50%。我国已经有7家快递企业陆续上市,形成了7家年收入超过300亿元的企业集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魏际刚说,条例明确了快递领域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清晰地划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完善了快递市场和快递管理的体制机制,提出了促进快递发展的各类重大举措。条例明确提出,鼓励企业开
“祛邪气、正民风”  联手共建创未来

“祛邪气、正民风” 联手共建创未来

司法前沿
3月27日上午,新密法院机关党委赴岳村镇火石岗村联合开展“祛邪气 正民风”主题党日活动。活动由新密法院党组副书记、执行局局长孙俊杰同志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海涛同志,机关党委全体党员,火石岗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党员代表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在庄严的国歌中拉开序幕,全体党员佩戴党徽,面向国旗行注目礼。面对鲜艳的党旗,党员们再次举起右拳,重温入党誓词。火石岗村党员代表带领大家诵读《党章》内容,新密法院派驻火石岗村“第一书记”肖均峰同志领学党的十九大精神节选内容,并学习治理“村霸”的相关要求和典型案例。最后,新密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海涛同志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村霸”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普法教育,讲授专题法制教育课。 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加强了新密法院与结对帮扶村之间的联络沟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打下了坚实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新密法院及火石岗村全体党员干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振奋精神、攻坚克难,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为村 “两委”换届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作者:周雪涛 付文跃)
蔡桂生: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

蔡桂生: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

法学人物
【中文关键词】 交往沟通型犯罪;处分意识不要说;网络与新型支付方式 【摘要】 在盗窃案件中,被告人打破管理的行为和财产损失直接相连。而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导致了财产减损。尽管诈骗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自愿”的表象,但不宜借此主张处分意识属于成立诈骗罪的必要要素。诈骗罪不是单纯的自我损害型犯罪,而是交往沟通型犯罪,其仅以被害人具备“就财产决策事项加以沟通的意识”为必要。利用计算机病毒截获数据之后,行为人在网银或其他自动支付平台转账的,不符合诈骗的成立条件。回避与财产权人在财产决策事项上的沟通交往,调换二维码进而代替财产权人批量化地收取债权的,在实践中可以普通盗窃罪论处。 【全文】 在移动互联网领域,以支付宝、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逐步占据传统支付方式的领地。网络媒介的使用使得社会交往主体的意思沟通方式出现了自动化、即时性的特点。网络给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财产犯罪等传统犯罪也从线下搬到了线上。这对财产犯罪形态及其研究产生了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2014年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公开发布了“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第27号),对这类案件进行了详尽解读,引发了法律界的高度关注。该案例主要聚焦于利用计算机病毒获取网银数据案件中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认定。在网络支付进一步普及化的当下,指导案例的发布无疑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仍未较全面地覆盖网络平台中财产犯罪的各种问题。在财产犯罪中,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被告人都在一定程度上试图避免与被害人发生正面交锋,故而,较之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前者更适应网络环境各意思主体的交往特点,它们也是财产犯罪在网络环境中的常见形式。基于此,就有必要结合财产犯罪的法理,对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和盗窃的区分作一较系统的分析。 一、诈骗和盗窃的区分法理 诈骗罪和盗窃罪不仅具有相异的不法内容,也具有不同的处罚门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侵

关于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4日 法释〔2018〕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
贺海仁:防止地方立法“放水”完善中国特色合法性审查制度

贺海仁:防止地方立法“放水”完善中国特色合法性审查制度

法学人物
编者按:加强和完善地方立法权是构建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地方立法“放水”, 需以法治思维方式启动和实施中国特色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对重大地方性立法实施预备性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特色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中的作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元四体”合法性审查制度。 防止地方立法“放水”, 完善中国特色合法性审查制度 贺海仁 摘 要:加强和完善地方立法权是构建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地方立法“放水”,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启动和实施中国特色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对重大地方性立法实施备案审查的预备性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特色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中的作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元四体”合法性审查制度。 关键词:地方立法 合法性审查 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获得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如何保障地方立法权正确、有效和规范地实施是立法领域中亟需解决的课题。旧版《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下称“管理条例”) 自颁行后经过了三次立法性修改,但部分规定始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管理条例违反了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地方性立法违反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地方保护主义新形式,这或许是历经三次修改的管理条例始终无视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在动因。虽然祁连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可以用行政不作为来解释,但从“立法放水”的角度看却是作为的,地方立法者明知有些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相抵触却公然实施,使某些行为从普遍的非法行为变为特殊的“合法行为”。 地方立法“放水”的实质是地方立法机关违法,而无论何种形式的违法都是对法治的损害。反思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出现的严重问题,检讨和完善地方性立法的合法性审查问题尤为关键,这同时也是涉及我国国家法治能力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最高法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    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法释〔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