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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前沿

最高法出台意见明确居家办公工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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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件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文件明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1.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轻用人单位用工负担。依法受理因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引发的行政案件,坚决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在用工、社保等方面的经营压力和负担,帮助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妥善审理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被责令补缴的行政案件,依法依规考虑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延展补缴期限等方式协调解决,平衡好为用人单位减负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劳动者主张缓缴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庭审证据的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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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的证据之一。 其实早在2018年7 月,广州市南沙人民法院就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试行) 》【1】,其中明确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包括的要素,如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使用终端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和完整的聊天记录等。 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仍然有很多人不甚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也存在诸多疑问,比如如何正确地运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聊天记录不慎删除了怎么办?下文将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进行分析。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 用...

马云周鸿祎等企业家怒赞996工作制 挑战了中国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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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知名企业家马云、周鸿祎等企业家在公开场合推崇996工作制,认为企业的发展需要这样“奉献”的人。 996工作制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而2019年随着互联网知名人士的公开表态,996工作制或蔓延至全国各个行业。 相关法律规定 从1988年起,有关部门就开始提议并酝酿工作制度的改革。受国家科委委托开展的《五天工作制可行性研究》刚刚完成,原国家科委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胡平决定先在100人的研究中心“小试牛刀”,再向上级报告。 1994年3月,我国试行了“隔一周五天工作制”。 1995年3月2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五天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出租房甲醛超标:住房空置期应严格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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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成都商报》报道了自如中介收房后装修出租仅有16天的现象。由此一个新的名词进入公众视野——空置期。自如和房东签订的合约约定:“刚收房时空置期为60天,往后每年都有一个空置期,均为25天,空置期间没有房租。”自如平台成都相关负责人称,“空置期是用来设置家具和房屋维修。”对于事实上只执行了16天而非60天的空置期一事,该负责人回答:“没办法一一回答你。因为所有房子都不一样,任何东西都有可能会释放甲醛,可能我们自己住的房子,装修了即便是敞了半年也会有甲醛,而我们做更多的动作其实是在人为地去规避这个问题,比如说经常开窗户通风。”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经将甲醛确认为一类致癌物”,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和技术来避开和减少它对人体的伤害,是各国政府应有的立场。而近期陆续爆出的房子甲醛超标和居住者身患血液疾病的相关案例,令人忧心。笔者查阅了解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包括甲醛在内的15种有害气体的标准值,然而该标准现为国家推荐性标准(GB/T),并非强制性(GB)的,这能否成为反思和阻止室内空气不达标现象多发的一个切入口,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关注。 首先,新装房在空气释放不充分时含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比如甲醛,它的特性已经较为明确:释放时间比较长。所以即便装修后空置60天,每年再空置一个月,也仍不能保证所有室内甲醛一定达标。而且甲醛来源十分广泛,新装房会产生,之前的装修和家具可能也会继续释放。这些特点不应成为租房中介不履行空置期的理由,反而进一步证实空置期的设置很有必要。既然是空置期,那期间不安排人居住,是基本的要求,并且这期间需要保持开窗通风,释放有害气体,促使空气对流,保证交到租户手中的房子空气达标。 但自如事件告诉我们,空置期设置容易但若不执行,等于没设。自如对房东和租户执行双标准——对房东执行空置期,降低房租成本,而对租户则不履行空置期,提前收回房租成本,从而获得...

被指“无民事行为能力” 盲人能不能办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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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盲人歌手周云蓬在中国银行深圳沙河支行办理借记卡,银行工作人员以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拒绝办理。对于这个理由,周云蓬无法理解,银行应该想办法让无障碍通道更好,而不是要求监护人陪伴。 那么盲人是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未满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体法条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哪些民事行为有效? 1、纯获利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9条,纯获利行为包括奖励、赠予、报酬等。 2、日常简单的生活行为——有效。 即一些非常简单的民事行为,如乘坐公交车投币,买酱油,放学后买一支铅笔等。 3、双方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的合同行为——一概无效。 如签合同、转让、买卖等。合同相对人无催告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须追认。 4、单方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方意思表示取得、变更、消灭权利的行为——一概无效。 如抛弃、立遗嘱等。 银监会及银行协会出台相关文件要求保障残障人士权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及中国银行业协会都曾发布相关条例,要求银行应确保残障人士享受与其他客户平等的权利,充分考虑各类残障人士需求,尽可能提供便捷的人性化服务。 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1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

“祛邪气、正民风” 联手共建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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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上午,新密法院机关党委赴岳村镇火石岗村联合开展“祛邪气 正民风”主题党日活动。活动由新密法院党组副书记、执行局局长孙俊杰同志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海涛同志,机关党委全体党员,火石岗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党员代表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在庄严的国歌中拉开序幕,全体党员佩戴党徽,面向国旗行注目礼。面对鲜艳的党旗,党员们再次举起右拳,重温入党誓词。火石岗村党员代表带领大家诵读《党章》内容,新密法院派驻火石岗村“第一书记”肖均峰同志领学党的十九大精神节选内容,并学习治理“村霸”的相关要求和典型案例。最后,新密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海涛同志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村霸”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普法教育,讲授专题法制教育课。 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加强了新密法院与结对帮扶村之间的联络沟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打下了坚实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新密法院及火石岗村全体党员干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振奋精神、攻坚克难,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为村 “两委”换届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作者:周雪涛 付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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