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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龙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294号 罪犯吴龙,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马振扶乡牛寨村牛寨组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唐刑初字第069号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294号
罪犯吴龙,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马振扶乡牛寨村牛寨组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唐刑初字第069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吴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4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对其减刑1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龙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伙同他人窜至唐河县城关镇新春路南段吉祥旅馆王某夫妇的住室内,对王某夫妇进行殴打。持刀威胁恐吓,向王某索要现金4000元。被告人半小时后又乘从出租车向王某索要1000元后离去。2008年11月14日,被告再次窜到王某处索要1000元现金时被抓获。
罪犯吴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7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龙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龙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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