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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立与张根涛、李随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465号 原告张根立,男,54岁。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根涛,男,54岁。 被告李随廷,男,50岁。 委托代理人刘根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根立与被告张根涛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465号

原告张根立,男,54岁。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根涛,男,54岁。

被告李随廷,男,50岁。

委托代理人刘根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根立与被告张根涛、李随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根立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宝殿、被告张根涛、李随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根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根立诉称,2012年,张根立准备在郏县茨芭镇庞庄村建仓库,张根涛、李随廷系庞庄村干部,其二人承诺租给张根立土地一块。2012年3月20日及2012年4月8日分二次张根涛、李随廷收到张根立现金200000元,已经过去两年多,张根涛、李随廷兑现不了土地,经多次催要,张根涛、李随廷一再推托不予支付下余款项。请求:依法判令张根涛、李随廷立即返还现金114500元。

被告张根涛、李随廷辩称,1、本案张根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对张根涛、李随廷提出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张根涛、李随廷既不是土地的使用权人,更不是出租方;2、根据张根立的诉状和本案的基本事实,张根涛、李随廷在本案中起到的是中介或者受张根立的委托代理作用,张根立诉状上称要建仓库,找到了村干部,村干部在召开这块地的所有租地者进行商量,张根涛、李随廷起到的是组织商量的作用;3、张根立与诉争土地的使用权人于2012年3月形成出租和承租关系以后,给付了一定的款项,出租方是按照约定进行履约的,收了钱把地给他们了,直到现在,这60多亩地仍然在荒芜当中,造成承租和出租方土地没有使用的责任方是张根立,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根立支付。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根立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张根立经茨芭镇薛村支部书记薛顺强介绍到庞庄村租用土地,经庞庄村村干部张根涛、李随廷协调与出租土地农户开会,租赁给张根立土地60亩,口头约定每亩500元,租期为14年,分两次给完。2012年3月30日及2012年4月8日张根立分两次支付了200000元。由张根涛书写证明条及收到条各一张,内容为:“证明,今收到张根立租地款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张根涛2012.3.30”;“收条,今收到张根立现金80000元整,捌万元整,张根涛,2012.4.8”。张根涛、李随廷收到该款后,将该款发放给各出租土地农户。后因所租用土地所相邻的砖厂占用了1亩多土地,致使张根立不愿意租赁该块土地,张根立要求退还土地租赁费。经庞庄村村干部与出租户协调,部分出租户退还了租地款,还有部分出租户不愿意退还,张根立的证人薛国顺出庭证明,因其与庞村村干部熟悉,介绍张根立到庞村租赁土地。证人张旭光出庭证明,张根立是委托张根涛、李随廷租地的。张根涛、李随廷的证人师木胡出庭证明,村委会召集出租地农户、张根立与村干部在庞庄村村会开会,将土地租赁给张根立,每亩500元,共租14年。师木胡也是出租户,土地租赁费是5000元,后经村干部张根涛、李随廷协调,其退还了该款。证人张建勋及张占青出庭作证,其二人作为出租地农户,村委会找其二人退还租地款,但其二人不愿意退还该款。

上述事实,有张根立提供的证明及收到条各一张、土地照片两张等证据,张根涛、李随廷提供的由各出租地户签名按指印的土地数量及租地款数额的明细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2012年3月,张根立经庞庄村村干部张根涛、李随廷开会协调,租庞庄村部分农户土地60亩。口头约定每亩500元,租期为14年。张根立分两次支付张根涛的200000元,已分给出租土地的农户。后因所租用土地所相邻的砖厂占用了1亩多土地,致使张根立不愿意租赁该块土地,张根立要求退还土地租赁费。经张根涛、李随廷协调,部分出租户退还了租地款,还有部分出租户不愿意退还,现张根立请求张根涛、李随廷退还该款。因张根涛、李随廷系庞庄村村干部,张根立租赁土地系村委会召集各出租地户开会协调决定的,不是张根涛、李随廷的个人行为,张根涛、李随廷也未占用该款,故张根立请求张根涛、李随廷返还该款,系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根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李银环

代理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