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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09号 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弘歌大道西段科创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吉府群,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马原,女,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徐世强,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 安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原、徐世强商品房贷款担保合同仲裁一案,现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马原、徐世强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相州小区(A区)10号楼5单元202号房产一套。 经审查,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马原、徐世强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相州小区(A区)10号楼5单元202号房产一套(安房预售证第070173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申请人安阳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牌照豫EHJ936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