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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玉生与王爱林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殷执字第278-4号 申请执行人秦玉生,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爱林,男,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秦玉生申请执行王爱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201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殷执字第278-4号

申请执行人秦玉生,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爱林,男,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秦玉生申请执行王爱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2011年4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爱林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曙光小区307号楼4单元3层西中户房产二套(西户7号68㎡、中户8号55.45㎡,共办一个房产证),责令王爱林在房产查封后十日内履行各项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房产还债。在执行中,2012年12月7日,因案件再审,中止了评估、拍卖,现已再审完毕维持原判,本案已于2014年5月16日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王爱林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爱林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曙光小区307号楼4单元3层其中西户7号房产一套,面积6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曲红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敬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