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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秀花与于国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于国山,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于国山,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国山存款7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