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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宋超,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长勇,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红霞,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宋超与马长勇、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文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长勇、朱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长勇、朱红霞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马长勇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华城国际9号楼2单元1501号房产一套,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马长勇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华城国际9号楼2单元1501号房产一套。 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