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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如。 被执行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 被执行人泌阳县富宏石材开发公司。 关于张新如诉河北省水利工程局、泌阳县富宏石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泌阳县富宏石材开发公司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武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