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872号 罪犯邹建军,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建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部分。宣判后,于2011年7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邹建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至2009年11月,被告人邹建军为控制郑州市二环道果品批发市场芒果、冬枣等时令水果的预算南湖,牟取暴利,纠集被告人耿立强、李永亮等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邹建军为首,耿立强等人为骨干、李德宝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罪犯邹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邹建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邹建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