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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686号 罪犯张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686号

罪犯张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27日17时许,该犯伙同他人酒后以送被害人张某、赵某回家为由,由被告人张磊开面包车强行将二人拉至本市芒山镇一河桥附近,被告人张磊在面包车内采取胁迫手段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了奸淫。该犯有自首情节。

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磊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呈报减刑幅度偏大,应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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