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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磊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728号 罪犯杨保磊,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鹿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728号

罪犯杨保磊,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鹿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保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1043.88元。杨保磊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周少刑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保磊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于2012年1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1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保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23日10时许,周榆清、张广军等人与郭志峰因鹿邑县涡北镇新型建筑材料厂承包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杨保磊受杨玉辉等人之邀参与打架,下午1时许,双方多人持械发生打架,郭志峰被打成轻伤,其侄子郭涛被打击头部,经抢救无效于同月31日死亡。

二审另查明,二审期间,杨保磊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杨保磊系本案从犯,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

罪犯杨保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受表扬3次,记功1次,2013年12月11日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保磊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保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保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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