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650号 罪犯邵玉龙,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夏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商丘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及罪犯本人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邵玉龙2002年7月,与同伙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对过路人张某实施抢劫,抢走摩托车一辆,该犯持刀将受害人头部及胳膊砍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罪犯邵玉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服刑期间,累计受到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邵玉龙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邵玉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玉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