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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永平单位行贿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宁陵县城关镇永乐路京城花园8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正,任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舒军,男,身份证号码3307021971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宁陵县城关镇永乐路京城花园8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正,任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舒军,男,身份证号码330702197104041616,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汪姜街36号13幢2单元101室,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夏永平,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永平单位行贿犯罪一案,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永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9月份期间,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夏永平准备在河南省宁陵县投资建家具市场,为了让时任宁陵县县委书记李东升帮助其公司低价购买到土地使用权,夏永平先后分三次送给李东升金元宝1000克,金条400克,现金500000元,其中李东升将金元宝1000克退还夏永平。后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得宁陵县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永平犯单位行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永平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被告人夏永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9月份期间,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夏永平准备在河南省宁陵县投资建家具市场,为了让时任宁陵县县委书记李东升帮助其公司低价购买到土地使用权,并在手续办理方面得到李东升关照,夏永平先后于2013年4月一天送给李东升金元宝1000克,2013年8月份一天送给李东升金条400克,2013年9月份一天送给李东升现金500000元,其中李东升将金元宝1000克退还夏永平。2014年1月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每亩35万元的价格拍得宁陵县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夏永平到河南省宁陵县银河宾馆向侦查人员如实供述行贿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夏永平身份证复印证、河南省人民检院批准指定管辖案件决定书、方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协议书、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档案。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永平作为直接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夏永平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永平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南省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
二、被告人夏永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陈广普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司 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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