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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德宝犯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德宝,男,1966年5月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德宝,男,1966年5月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德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德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7日18时26分,被告人高德宝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辆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方城县赵河镇李和庄村时,欲超越同向在前行驶拉人力架子车的曹清宽,发生撞车事故,致使车辆受损,高德宝、曹清宽受伤。经南阳市公安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鉴意见:从送检的高德宝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12mg/100ml,经方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高德宝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清宽无责任。
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德宝赔偿曹清宽27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德宝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德宝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发还凭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驾驶人查询、方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醇鉴报告、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德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德宝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无号牌,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德宝认罪、悔罪并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德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司 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