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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者春犯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者春,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0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者春,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0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者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者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马者春酒后驾驶豫RA312A号小型轿车行至方城县拐河镇蝶恋花婚纱摄影门前时,与马运发同向在前驾驶的豫R0731U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从送检的马者春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60mg/100ml,经方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马者春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运发无责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者春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者春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处警登记表、扣押物品发还凭证、协议书、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方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者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者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者春认罪、悔罪,对被害人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者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司 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