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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权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权,男,1995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权,男,1995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劼,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权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权窜至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金岁月花园陈保强家,盗走两条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和马自达轿车的钥匙一串。后被告人陈权与平顶山叶县的张腾飞联系想将该马自达轿车卖张腾飞。2014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陈权找到代驾司机高池将车开到平顶山市叶县县城,商定以50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平顶山叶县的张腾飞,张腾飞付给陈权20000元,其余款项待车辆过户后再支付给陈权,后因陈保强报案,该车未能过户。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保强被盗的两条黄金项链价值2639元,陈保强被盗的马自达3型汽车价值68300元。
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权窜至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金岁月花园陈保强家,盗走两条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和马自达轿车的钥匙一串。后被告人陈权与平顶山叶县的张腾飞联系想将该马自达轿车卖张腾飞。2014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陈权找到代驾司机高池将车开到平顶山市叶县县城,商定以50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平顶山叶县的张腾飞,张腾飞付给陈权20000元,其余款项待车辆过户后再支付给陈权,后因陈保强报案,该车未能过户。经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保强被盗的两条黄金项链价值2639元,陈保强被盗的马自达3型汽车价值68300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退回被害人;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其他损失1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张某某、高某、王某某、铁某某证言、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前科查询、被盗首饰的相关证件、机动车查询、机动车辆买卖协议、相关银行取款凭证、陈权银行卡开户信息、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转移登记相关手续、被盗车辆照片、方城金店证明、鉴定意见、收条及谅解书。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权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093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赃物已追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权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广普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司 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