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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史某某、王某某犯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方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广学,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被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方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广学,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8月8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史信中,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8月8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法律援助辩护人王建林,河南省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新祥,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金磊,河南省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3)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广学、史信中、王新祥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广学、被告人史信中、王新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左右,被告人郭广学在鸭河附近遇见被害人强某某,将其带至自已家中与其生活,二人生活一段时间后,郭广学以1000元将强某某卖给被告人史信中,史信中领回去后与强某某生活,2012年冬,史信中通过被告人王新祥联系到付德坡,在王新祥的撮合下,史信中以9000元钱在王新祥家中将强某某卖给付德坡作儿媳妇。后经人报警,方城县公安局将强某某解救。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郭广学、史信中、王新祥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且被告人王新祥系从犯,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广学辩称其并未向史信中收钱,其构不成拐卖妇女罪。
被告人史信中、王新祥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被告人史信中、王新祥辩护人均认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左右,被告人郭广学在鸭河附近遇见被害人强某某,将其带至自已家中与其生活,二人生活一段时间后,郭广学将强某某卖给被告人史信中。2012年冬季左右,被告人史信中通过他人联系欲以11000元价格将强某某卖给付德坡作儿媳。但付德坡认为价格过高,让王新祥从中协商,后在王新祥家中史信中以9000元钱将强某某卖给付德坡作儿媳妇。后经人报警,方城县公安局将强某某解救。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强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经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史信中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另查明,被告人郭广学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郭广学患空洞性肺结核、胸膜炎,在判决生效后方城法院分别于2010年8月31日和2011年11月3日分别对郭广学暂予监外执行各一年。因自2012年10月31日起郭广学因脱管在逃,方城法院依法决定将郭广学收监执行原判余刑二年六个月零二十七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付某某、史某某、徐某某、史某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收监执行决定书。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广学、史信中、王新祥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史信中、王新祥共同拐卖妇女过程中,史信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新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广学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史信中、王新祥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新祥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被害人强某某及同案人史信中均证实被告人郭广学收钱,故被告人郭广学辩称其构不成拐卖妇女罪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及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广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刑初字第231号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广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余刑二年六个月零二十七天尚未执行。应将原判决尚未执行部分和新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史信中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新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