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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桂某诉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博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6年7月12日生. 被告周某某,男,1976年6月9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周某某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博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6年7月12日生.
被告周某某,男,1976年6月9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月7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26日生育长女周某某,2005年8月15日生育长子周某某,2008年9月10生育次子周某某。原被告因婚前不了解,致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生气,每次生气后,被告不是将原告撵回娘家居住,就是要挟与原告离婚,起初,原告念及孩儿尚小,为顾及孩子,原告忍气吞声,对被告的劣行一再忍让,但被告并不领情。更使原告无法承受和原谅的是2014年2月份原告身患疾病,危及生命,在方城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不打照面,不支付分文医疗费,多亏原告娘家全力支持,原告才得以医治,保全性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周某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共有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原告身份证;
原被告结婚证、户口簿;
被告周某某辩称:起诉状上部分内容不属实,说我们感情不和不属实。原告住院期间我没有支付医疗费属实,因为原告没有给我联系,我不知道她住院。生气原因是原告经常打牌,我给她拉回去,她说我不给她面子。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8年1月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1998年10月26日生育长女周某某,于2005年8月15日生育长子周某某,于2008年9月10生育次子周某某。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周某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共有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先后生育三个孩子,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请离婚,因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天祥
审 判 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怀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