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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博民初字第6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5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荣旭,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1973年6月24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博民初字第6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5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荣旭,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1973年6月24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荣旭、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于2000年元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0年农历7月1日生育儿子郭某某,现已满14周岁。于2007年农历7月16日生育一女儿郭某某,现已满6周岁。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常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且被告脾气暴躁,动不动就谩骂原告,而且连原告的母亲也一起谩骂,对原告母亲极其不尊重,实在让原告无法忍受。原告念及孩子幼小,劝解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更加恶劣,还不让原告回娘家。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被告的心。2012年1月原被告由因琐事生气,原告无奈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分居长达2年之久,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郭某某及儿子郭某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原告身份证、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
二、户口信息表;
被告郭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上说的我骂她、打她离家出走以及脾气暴躁、不让她回娘家都不属实。我打她是因为她背着我见别人、背着家人出去跑,她出去好几次见别人,都被我找回来。考虑到孩子的情况,我还是让她回来。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的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为: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1999年1月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2000年7月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某,于2007年8月2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郭某某。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生气,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郭某某及儿子郭某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先后生育两个孩子,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天祥
审 判 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富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