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某某与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方独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刘付云。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 被告孙明立。 原告刘付云与被告孙明立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付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方独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刘付云。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
被告孙明立。
原告刘付云与被告孙明立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付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明立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付云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9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7月25日生育长女,取名孙某,于2005年11月22日生育次女,取名孙某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加之被告不务正业,长期外出不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按共有处理。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结婚证1份;
(3)户口簿复印件2页;
(4)独树镇周庄村委证明1份;
(5)证人刘青敏、赵香的当庭证言。
被告孙明立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9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7月25日生育长女孙文汇,于2005年11月22日生育孙婷婷。原、被告婚婚后感情一般,但自2008年起被告外出至今没有音讯,期间没有不履行家庭、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另查明:(1)原、被告女儿孙文汇当庭表示愿随原告生活。(2)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暂时放弃向被告追要抚养费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生育两个女儿,但也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外出不与家人联系,期间不履行家庭、夫妻义务导致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庭审中经劝解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原、被告夫妻关系已无和好的可能。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女子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两个女儿暂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之行为,是其对本案到庭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付云与被告孙明立离婚。
二、婚生女儿孙某、孙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付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剑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