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拐民初字第99号 原告赵留忠,男,1959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 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被告黄海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原告赵留忠与被告黄海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留忠 的委托代理人耿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海军经本院依 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留忠诉称,2008年12月10日被告黄海军两次向原告借款2230元,双方约定利率1.5%。后经原告数次追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无给付之意,无奈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海军归还欠款本息。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两份,其 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现金肆佰叁拾元整,利率1.5%。 超期加罚30%,借款人:黄海军,2008.12.10”;“借条, 今借现金壹仟捌佰元整,利率1.5%,超期加罚30%,借款人: 黄海军,2008.12.10”。 被告黄海军无答辩亦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意见,对本案法律事实 确认如下:2008年12月10日被告黄海军两次向原告借款 2230元,双方约定利率1.5%,被告黄海军向原告赵留忠出 具了借条两份,其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现金肆佰叁拾元整,利率1.5%。超期加罚30%,借款人:黄海军,2008.12.10”;“借条,今借现金壹仟捌佰元整,利率1.5%,超期加罚30%,借款人:黄海军,2008.12.10”。该借款经原告催要未还,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海军立即归还借款2230元,并按约定利率1.5%计付利息至款请。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海军向原告借款2230 元未还,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被告黄海军向原告出 具的借条为凭,而被告经原告催要未予还款,已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其归还2230元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 持。原被告约定该笔借款利息月利率1.5%,不违反相关法律 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利率负担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理 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海军未到庭应诉是其对本案 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所欠原告赵留忠借款223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木,上诉于河南 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方 审 判 员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铁三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