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陈华与被告余国强、宁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拐民初字104号 原告陈华,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国强,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被告宁新东,男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拐民初字104号
原告陈华,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国强,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被告宁新东,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原告陈华与被告余国强、宁新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华的委托代理人耿建军,被告余国强、宁新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华诉称,2006年11月30日被告余国强由被告宁新东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利率1.83%。2010年12月28日已还本金3000元及5000元的借款利息,余款本息后经原告数次追要,被告未归还,无奈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余国强归还欠款本息,被告宁新东负连带清偿责任。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伍千元整,【¥5000),利率1.83%,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本息全清。借款人:余国强,担保人:宁新东,2006、11、30”。
被告余国强辩称,钱是我借的,现在没能力还。
被告宁新东辩称,我为余国强担保借款属实。
二被告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法律事实确认如下:2006年11月30日被告余国强由被告宁新东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利率1.83%。被告余国强、宁新东向原告陈华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伍千元整,【¥5000),利率1.83%,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本息全清。借款人:余国强,担保人:宁新东,2006、11、30”。2010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5000元的借款利息,余款本息经原告催要未还,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余国强立即归还借款2000元,并自2010年12月28日起按约定利率1.83%计付利息至款清,被告宁新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余国强向原告借款5000元,下欠2000元未还,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被告余国强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而被告经原告催要未予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归还2000元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该笔借款利息月利率1.83%,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利率负担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新东为余国强提供连带保证,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所欠原告陈华借款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3%计算自2010年12月29日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新东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国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国强、宁新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方
审 判 员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铁三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