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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奥要求宣告宋爽爽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特字第1号 申请人孙奥。 监护人孙广福,系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孙奥要求宣告宋爽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奥诉称:申请人孙奥与被申请人宋爽爽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的父亲孙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特字第1号
申请人孙奥。
监护人孙广福,系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孙奥要求宣告宋爽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奥诉称:申请人孙奥与被申请人宋爽爽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的父亲孙某某因病于2011年8月2日去世,被申请人宋爽爽于2011年9月份外出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所以请求宣告宋爽爽失踪。
经查:宋爽爽,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三张村,系申请人之母亲。宋爽爽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宋爽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宋爽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奥关于宣告宋爽爽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宋爽爽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麻俊鹏
审判员  史永均
审判员  孙源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剑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