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2号 原告:李兆重。 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兆坡。 原告李兆重与被告李兆坡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麻俊鹏、史永均、人民陪审员李晓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兆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民、被告李兆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兆重诉称,原、被告的责任田相邻,被告于2006年时在自家的责任田内全部种上了白杨树,现直径均有12公分。树荫照到原告地中,树根和作物争夺养分,对原告的作物造成了减产。该纠纷经多次调解未果,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1份; 2、独树镇周庄村委证明1份; 3、照片4张; 4、南水北调补偿标准1份。 被告李兆坡辩称,被告在责任田种树是由于原告在自家责任田种树在先,当时原告种树时被告前去交涉,原告称若被告想种也可以种,双方互不干涉。因此,原告没有理由干涉原告种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盖房子时占用被告的土地0.5亩,必须拆除。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照片2张。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责任田在北,被告责任田在南与之相邻。被告李兆坡在自家责任田上种植了杨树,原告认为被告的杨树与自家庄稼争夺养分,树荫影响庄稼采光,双方产生纠纷,后经调解未果。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伐掉树木;赔偿损失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兆坡在自家承包的责任田内种植林木之行为,改变了土地用途,经法庭现场勘验,被告的林木客观上也影响到了与之相邻的李兆重耕地上作物的生长,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伐掉树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种植林木在先,没有理由要求被告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经济损失8000元,并未向法庭提交其粮食减产的相关证据,也不能说明其计算标准的合理性,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兆坡辩称原告盖房时占用其土地,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兆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伐除自家责任田内的林木。 二、驳回原告李兆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剑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