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李小丽。 委托代理孙付强,方城县独树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小辉。 委托代理李桂榜,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小丽与被告胡小辉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付强、被告胡小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桂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小丽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元月订婚,2010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10月1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23日生育长子取名胡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怪癖,双方因琐事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此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胡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4)户口信息一份;(5)照片一张。 被告胡小辉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婚后原、被告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小辉为支持其答辩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3)廉星、胡天军的当庭证言。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元月订婚,2010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10月1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23日生育长子取名胡某某。原告以婚后经常打架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胡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已生育一男孩,夫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小丽与被告胡小辉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小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剑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