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孙居庆与代习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辉民初字第1023号 原告孙居庆,男,1955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代习伍,男,1955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郝金秀,女,195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孙居庆诉被告代习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辉民初字第1023号

原告孙居庆,男,1955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代习伍,男,1955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郝金秀,女,195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孙居庆诉被告代习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同时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居庆、被告委托代理人郝金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前后邻家,原告居北,被告居南,双方均是堂屋。按照村委会的规划,原告家排水通行需要通过东边的南北路。原告想在这条路中间挖一条暗排水沟,并将这条水泥路硬化,遭到被告的阻止。被告的阻止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给原告带来生活不便,影响原告正常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代习伍辩称:我盖房时村里说我盖的高给我扒了两砖。后来东边和后边都比我家房子地基高,村里却控制不了,造成雨水污水向我家倒灌。在这种情况下,村里为了维护我的权利,将我家东边四米的路明确使用权归我。所以原告想在此路排污是对我权利的侵害。其次,村里在孙居庆门前、西边隔一家修了共用下水道,原告完全能向西排污水,原告不向西边共用下水道排污水,却在我东边排污,我不能接受。原告的做法是对邻里关系的破坏。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房屋座落及通行、排水道示意图。显示原、被告相邻现状为:路西五家由南至北:代习伍(被告)、范士印、孙居庆(原告)、孙居庆(原告)、杜学海。

2、原、被告房屋座落现场照片(十一张)。

原告以此证明被告房屋在南,原告房屋在北。按村内规划原告排水和通行均在东边。现原告修路和排水道,被告不同意。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证明为积极推进本村(村东路北)宅基地规划建设,代习伍宅基地东肆米内,为其排水应急用。特此证明前李固村委会08、9、1。加盖村委会印章。被告以此证明被告家地势低,不能将水排至村大路下水道,原来水是向东排的,村委会允许被告在路上应急排水。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现场图及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被告家地势低,原告修路与下水道会对被告造成影响,故不同意原告修路与下水道。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明不属实,是村干部的个人行为。该道路是大家的路,不应由被告一家使用。本院根据原、被告质证意见,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如下: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两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两家房屋座落现状及两家东侧为一条6米宽的道路,现未修通。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原告提出异议,但该证明加盖村委会印章,原告的异议不能成立。

根据原、被告诉辩称意见及庭审,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孙居庆的房屋座落于被告代习伍房屋北边,原、被两家前后相隔一家。两家东侧有一6米宽的道路未修通。原告修建该条道路及下水道,被告不同意,致原告诉讼在案。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者占有权、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本案中,原告以其修建道路及下水道被告予以阻止,是对其相邻权的侵犯。原告所修建道路东临、西临除原、被告两家住户外,还有其他村民住户,该道路由村内统一规划,属公共通道,涉及其他住户的权益。原告为通行、排水修建其家东边的南北路及下水道,超出原、被告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居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启庆

审判员  程淑芳

审判员  李 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