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3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海永,男,1984年5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海永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需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海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2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和田某某、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GNY598东风起亚狮跑车行至辉县市张村乡方山附近时,被赵某某、李某某电话叫来的被告人崔海永和勾某某等人驾车追逐拦截,后杨某某等三人驾车向市区驶去,赵某某、李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豫G9J848的标致车,勾某某、崔海永等人驾驶的无牌现代车和郭某某、赵某甲驾驶的黄色帝豪车在后追逐拦截,崔海永等人在拦截的过程中用羊镐棒等工具对杨某某驾驶的车进行敲打,造成该车尾部、车身等部位不同程度受损,经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为5850元,杨某某等人驾车逃到辉县市公安局院内后,赵某某、崔海永等人停止追赶。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海永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海永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供认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崔海永接到赵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称“感觉”有人驾驶车辆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跟踪,让崔海永驾车赶往张村乡,并同时带上工具。后被害人杨某某和田某某、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GNY598东风起亚狮跑车行至辉县市张村乡方山附近时,被告人崔海永和勾某某等人驾车对被害人驾驶的车辆进行追逐拦截,后杨某某等三人驾车向市区驶去,赵某某、李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豫G9J848的标致车,勾某某、崔海永等人驾驶的无牌现代车和郭某某、赵某甲驾驶的黄色帝豪车在后追逐拦截,崔海永等人在拦截的过程中用羊镐棒等工具对杨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敲打,造成该车尾部、车身等部位不同程度受损,经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为5850元,杨某某等人驾车跑到辉县市公安局院内后,赵某某、崔海永等人停止追赶。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崔海永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1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崔海永出生于1984年5月4日;2、被害人车辆损害情况照片,证实车辆损毁情况;3、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崔海永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并于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的情况;4、调解协议书笔录、刑事谅解书,证实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崔海永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1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14)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车辆价值5850元;6、辨认笔录,证实杨某某辨认出了“将喜”;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2日晚8时许,其感觉有一辆黑色东风悦达起亚越野车跟踪他,其开车接住李某某,又让李某某给崔海永等人打电话,准备在张村派出所附近截住越野车问问怎么回事。后来崔海永、小全开车来后,其想截住越野车,越野车提速跑了。后其就开车去追,海永的车也在后面追,崔海永的车追越野车追到市委十字时,崔海永说越野车跑进公安局了,其就和李某某回到了太行商务会馆,崔海永说他追上车,车不停,崔海永用木棍砸对方的车了;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2日晚11时许,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跟踪他,其就和赵某某一起坐到赵某某的白色标致车上,赵某某给郭某某、赵某甲、崔海永等人打电话,让他们往张村去,多喊几个人,并且带上东西。赵某某开车往张村方向走,后又往裴寨村,越野车超过了赵某某开的车。赵某某开车追越野车,崔海永也开车在后面追,追到辉县市公安局门口时,看到崔海永的车在门口停着,后他们都回到太行商务宾馆,崔海永说他用羊镐棒砸越野车了;9、证人勾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2日晚上,其和崔海永等人在一起吃饭,崔海永接到李某某的电话,说是赵某某被人跟踪了,让过去看看,并且带点东西。后其在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内拿了两根羊镐棒,往张村方向去。在张村往方山走的路上看见赵某某的车和一辆越野车在前面跑,崔海永让其开车追,经过城北十字、市委十字、西关十字、到新二中那条路上时,崔海永用羊镐棒捣了几下那辆越野车,让越野车停下,越野车没停拐到公安局里了,其就开车返回太行宾馆了;10、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12日晚23时,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跟着赵某某的车,让其开车接住赵超在往张村的路上等。后赵某某的白色标致车过来了,后面跟着一辆黑色的越野车,他们两辆车一直往张村西边去了,其也就开着车跟上了。后那辆黑色越野超过赵某某的车向前走了,赵某某的车就去追,其也开着车在后面追,后得知他们已经到公安局门口了,其也就开着车到公安局门口了,见到赵某某的车在那停。后在太行宾馆大厅时,崔海永说他用洋镐棒将那辆越野车的后尾灯和后玻璃砸坏了;11、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2月12日晚,李某某用赵某某的手机给其打电话说有点事情,让其到张村派出所那等小全。后小全开着灰黄色帝豪车来后,又见到赵某某的白色标志车蒙着牌照过去了,后面跟着一辆黑色越野车。小全开车跟着,越野车超过将喜的车往前跑后,赵某某的车去追,小全也开着车在后面追,途经汪沟村、常村、方山,黑色越野车往方山放向跑了,赵某某的车就跟着去了。后听赵某某说崔海永在追越野车时,将越野车的后玻璃砸了;12、证人王某甲证言,2014年2月12日晚,其回家后发现有四个20来岁的年轻人在其家要账的事实;1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2日晚,其开车和杨某某到郭某甲家要帐,后开车跟着郭某甲的老婆去拿钱。在李时珍像那,郭某甲的老婆下车跟郭某甲说了几句话,其就开车跟着一辆白色标致车往张村走,后来又绕到方山。当时其和杨某某感觉不对劲,准备调头走,后来又来了辆蓝色“别克”越野车,别克车开始逼他们,标致车也堵他们,其开车加速穿了过去,沿着方山的路跑,那两辆车一直追着他们,在韭山路口又有一辆白色现代朗动车追上他们,副驾驶位置伸出一根羊镐棒敲其车的尾部,后其调头沿北环向西跑,又沿中心路往市委十字、西大街跑,他们一直在后面追,在西大街附近,那辆郎动车又追上他们,敲打他们的车的左侧,其就开车往公安局报案了;1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2月12日晚,其和田某某开车到郭某甲家要账,到郭某甲家后,郭某甲的老婆和一个叫“江喜”的人在和其妹妹吵架,后其听见江喜打电话叫人来,郭某甲的老婆让其开车跟着她去拿钱。到了李时珍像后,有一辆白色的东风标致车领着他们往常村走,之后又往张村通向方山的路上走,其感觉不对劲,就准备调头回去,后来有一辆黑色轿车向他们靠近,东风标致车将路挡住。田某某开着车过去后,他们的车就在后面追,在北环路上又碰到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车准备拦截他们,田某某开车顺着城北十字、政府十字、西大街跑时,又有一辆车从左侧靠近他们的车,一前一后有两个人用东西敲打他的车左后部,其就将车开到公安局报案了;15、被告人崔海永供述,供述了2014年2月12日晚上10时许,其和勾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时,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跟踪赵某某,让其喊人带东西来张村。小杰去一辆黑色桑塔纳车后备箱里拿了两个羊镐棒,勾某某开着白色现代轿车拉着其等往张村去。在走到方山路时,其看见赵某某开的白色标致车,跟踪赵某某的车已经跑了,后又在方山前面的水泥路上出现了,李某某让其超过那辆车,把那个车堵住。他们就开着白色现代轿车去追那个黑色越野车。先后经过方山前面的路、九山路、中心路、市委十字,往西追到新二中附近时,勾某某开着白色无牌现代车追上了那辆黑色越野车,其在副驾驶位置坐,手里拿个羊镐棒,砸那辆黑色越野车的尾部了,后来那辆黑色越野车往公安局院里跑了。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海永在公共场所随意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被告人崔海永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海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海永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海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居芳 审 判 员 周智霞 人民陪审员 韩景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名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