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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6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6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福成,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16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6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华磊、王红专、被告人安某某及其辩护人翟福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被告人安某某在网上看到被害人王某甲的售狗信息便到王某甲家看狗,见到王某甲家有两只中亚牧羊犬幼犬,看后安某某离开。下午5时许,其又让秦某某(另案处理)帮忙看该两只中亚牧羊犬幼犬,二人来到王某甲家门口时秦某某见王某甲家无人且未锁门,两只中亚牧羊犬幼犬在大门口反复进出无人看管,遂起意盗窃并告知安某某,后秦某某趁两只中亚牧羊犬幼犬跑到其身边时,将该两只犬抱起坐上安某某的摩托车,安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两只中亚牧羊犬幼犬价值13000元。
案发后,被盗的两只中亚牧羊犬幼犬在秦某某住处被起获,后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秦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安某某在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原继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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