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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丙恩诉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张丙恩,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高耀华,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水枝,职务:村主任。 原告张丙恩诉被告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张丙恩,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高耀华,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水枝,职务:村主任。
原告张丙恩诉被告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扶沟县五里店村委)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丙恩的委托代理人高耀华,被告扶沟县五里店村委的负责人张水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丙恩诉称,2014年4月1日,扶沟县五里店村委组织村民无故推倒张丙恩家院墙,拆坏张丙恩家房屋,擅自阻挠张丙恩拉土垫院子。扶沟县五里店村委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张丙恩的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扶沟县五里店村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被告扶沟县五里店村委辩称,扶沟县五里店村委在2014年4月1日并没有组织人员阻挠张丙恩施工,村委就不知道这回事,也不知道2005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之事。村委没有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日,由扶沟县五里店村委时任村主任张西坤经手,张丙恩与扶沟县五里店村委签订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是:扶沟县五里店村委将集体闲置土地一块出租给张丙恩,该地块位于扶沟县五里店村二组村民陈前进宅基地东邻,面积为南边界以311国道主路基北边界为准,向北41米为闲置地块的北边界,西边界以陈前进宅基地东边界为准,向东11.5米为闲置地块的东边界,地块面积共计430.5平方米;租期从2005年3月5日至2065年3月5日,总租金共计22000元,一次性付清;张丙恩必须保证本地块的完整,不准挖坑取土、不准转租。加盖有扶沟县五里店村委印章的收款收据上记载扶沟县五里店村委于2005年3月2日收到张丙恩土地租金22000元。张丙恩在该地块上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二间。2014年4月1日,张丙恩修建的院墙被推倒。另查明,扶沟县五里店村委的村支书张铁太和村主任张水枝曾告知建院墙的张丙恩因道路拓宽,院墙不能修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书及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张丙恩主张扶沟县五里店村委组织村民无故推倒张丙恩所建院墙,并阻挠其施工,张丙恩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扶沟县五里店村委否认侵权,故张丙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丙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丙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新富
审判员  罗红艳
陪审员  李长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翠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