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扶执字第258—2号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耀同,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路军周,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柴岗乡汲下村。 被执行人王杏,女,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扶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路军周、王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9月1日前,按照(2013)扶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路军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路军周的存款8万元。并将此款汇入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收款单位名称:扶沟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名称: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账户:0000002010773371501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国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