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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扣划路军周、王杏存款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扶执字第2582号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耀同,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路军周,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柴岗乡汲下村。 被执行人王杏,女,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扶执字第258—2号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耀同,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路军周,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柴岗乡汲下村。

被执行人王杏,女,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扶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路军周、王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9月1日前,按照(2013)扶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路军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路军周的存款8万元。并将此款汇入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收款单位名称:扶沟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名称: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账户:0000002010773371501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国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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