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扶行执字第34--1号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万留德,主任。 被执行人朱新峰,男,汉族,1978年8月生,住扶沟县包屯镇包屯行政村。 被执行人李桂芬,女,汉族,1973年3月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朱新峰之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扶行审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书于二O一四年三月十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扶人口征字(2013)包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新峰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朱新峰的存款38383元。并将此款汇入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收款单位:扶沟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号:402508200015,账号:2010773371501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赵保太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宏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