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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扶沟
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88年12月19日周口市华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周口市蔬菜乡水电安装队)经当时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批准以调拨形式取得周口市黄河路东段路北(车站路中段北侧)土地3.27亩(地籍号为05-06-219)。2004年3月26日李合某以周口华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任广立签订在地籍号05-06-219划拨土地上建设商住楼的施工合同,并由李合某出资兴建,后其将建好的三、四、五、六层住宅楼对外进行出售,一、二层临街门面房留作自用。该商住楼2005年10月9日竣工后李合某又在该商住楼后面在无任何建房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投资建设四层小楼进行开设宾馆。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在当时作为该辖区的周口市规划局监察大队监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察职责,致使李合某在无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并在进行监察时没有认真核查相关手续,并在发现违规后没有制止住施工及让其补办相关手续,只是对其进行500元罚款便不再进行监管,由此造成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致使国家遭受43.26万元的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梅某某、李深某、李合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罚没票据、情况说明、地籍档案等;4、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遭受43.26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88年12月19日周口市华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周口市蔬菜乡水电安装队)经当时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批准以调拨形式取得周口市黄河路东段路北(车站路中段北侧)土地3.27亩(地籍号为05-06-219)。2004年3月26日李合某以周口华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任广立签订在地籍号05-06-219划拨土地上建设商住楼的施工合同,并由李合某出资兴建,后其将建好的三、四、五、六层住宅楼对外进行出售,一、二层临街门面房留作自用。该商住楼2005年10月9日竣工后李合某又在该商住楼后面在无任何建房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投资建设四层小楼进行开设宾馆。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在当时作为该辖区的周口市规划局监察大队监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察职责,致使李合某在无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并在进行监察时没有认真核查相关手续,并在发现违规后没有制止住施工及让其补办相关手续,只是对其进行500元罚款便不再进行监管,致使李合某在无任何建房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投资建设四层小楼,由此造成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致使国家遭受43.26万元的重大损失。
另查明,2014年10月24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向李合某追回土地损失10万元上缴国库,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正在对剩余损失依法处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李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陈某某证实了2004年李合某在违规建房期间曾与张某、李某某到现场去要求他停过工,后李合某没有停工由其开票对李合某罚款500元的事实;3、证人梅某某、刘某某证实了周口市规划局的工作职责及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罚款后按规定不能继续施工的事实;4、证人李深某证实了李合某在建设上述四层小楼时没有手续的事实;5、证人李合某证实了其在建设上述四层楼房时没有任何手续的事实,并证实了其在建房时被告人李某某找过他对他进行500元罚款的事实;6、书证: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罚没款收据;地籍档案;周口市川汇区发改委文件;建设工程许可审批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周口市规划监察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2004年4月张某任中队长,队员李某某,负责沙河以南、中州路以东的规划管理工作;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一份及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一份,证明2014年10月24日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追回土地损失10万元上缴国库,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正在对剩余损失依法处置;7、郑州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土地估价报告,证明上述李合某所建设的四层小楼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为43.26万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程序合法,本院依法认定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追回部分损失,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正在对剩余损失依法处置。鉴于本案中二被告人也履行了职责,但因监管不力,造成了危害后果,该危害后果的造成,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有一定的关系。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四喜
审判员  林文俊
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