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11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投5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日被扶沟县公
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11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投5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跟随朋友廉某某从广东省韶关市到扶沟县并入住123快捷宾馆8308房间,当日在宾馆内吸食毒品。次日早上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的包内查检出两个用玻璃瓶装的晶状物,质量为13.6克。经依法抽取两个玻璃瓶内的部分晶状物作为检材并由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晶状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系毒品冰毒)。2014年8月20日扶沟县公安局将所追缴的毒品依法上缴周口市禁毒委员会。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吸毒工具及毒品照片;2、有关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罪供认不讳。辩称其携带毒品是供自己吸的,已经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了,以后坚决不再涉及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跟随朋友廉某某从广东省韶关市到扶沟县并入住123快捷宾馆8308房间,当日在宾馆内吸食毒品。次日早上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的包内查检出两个用玻璃瓶装的晶状物,质量为13.6克。经依法抽取两个玻璃瓶内的部分晶状物作为检材并由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晶状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系毒品冰毒)。2014年8月20日扶沟县公安局将所追缴的毒品依法上缴周口市禁毒委员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在扶沟县123快捷宾馆8308房间内被查获吸食毒品并持有毒品后,扶沟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26日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吸毒工具及毒品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惠城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投5个月;扶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及称重记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13.6克;毒品上缴单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已上缴至周口市禁毒委员会;扶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被扶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扣押物品清单;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4、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晶状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吸食毒品所用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吸管三根、锡纸两卷、白色塑料袋四个由扶沟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林文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