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9月5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郭某某、刘某某谎称“可以帮别人办理驾驶证,十天能把驾驶证办下来”。后刘某某银行转帐给陈某某10600元,给宋某某、关某办理驾驶证,郭某某银行转帐给陈某某4000元,给潘某某办理驾驶证,并向陈某某提供了办证人的照片及身份证信息。至今驾驶证未办理,14600元被陈某某日常花销。2014年8月8日,陈某某退回赃款146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关某、宋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现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郭某某、刘某某谎称“可以帮别人办理驾驶证,十天左右能把驾驶证办下来”。后刘某某银行转帐二次给被告人陈某某10600元,给宋某某、关某办理驾驶证;郭某某银行转帐给陈某某4000元,给潘某某办理驾驶证,并向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了办证人的照片及身份证信息,后更换其电话号码,拒与被害人联系,14600元被陈某某日常花销。至今被告人陈某某未办理宋某某、关某、潘某某的驾驶证。2014年8月8日,陈某某退回赃款14600元,2014年8月29日款项均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家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关某陈述,刘某某说不用本人去考试,二十天左右驾驶证就可以办下来,给付刘某某8000元现金,二十天后问刘某某驾照下来没有,刘某某说他托的那个人联系不上了的事实; 3、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4年2月份下旬,给刘某某8000元现金,让刘某某找人办驾驶证,刘某某说是通过陈某某帮我办的驾驶证,驾驶证至今未办下来,刘某某也联系不上陈某某了的事实; 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给陈某某4000元,让陈某某帮忙办理潘某某的驾驶证,陈某某承诺“本人不用考试,十天内办下来”,后与陈某某联系,陈某某说驾驶证已经办下来,这几天就给,后来多次打电话也联系不上陈某某的事实;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通过郭某某认识陈某某,陈某某承诺“本人不用考试,十天内驾驶证就可以办下来”,当时刘某某把宋某某、关某的身份证、照片提供给陈某某,并向陈某某的银行账户汇了10600元,十天后与陈某某联系,陈某某说两人的驾驶证已经办好,让我再等等,后与陈某某也联系不上的事实; 6、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实,儿子关某托刘某某办理驾驶证,给刘某某8000元,关某现在新疆打工回不来,2014年8月29日8000元已退还,由其代领的事实; 7、证人宋华某的证言证实,弟弟宋某某给刘某某8000元让给办驾驶证,驾驶证至今也未办理,现宋某某在外打工也回不来,8000元已退还给宋华某的事实; 8、证人潘国某的证言证实,儿子潘某某托人办驾驶证的9000元已退还,潘某某在外打工,9000元由其代领的事实; 9、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驾驶员考试中心证明二份、扶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证明; 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陈某某银行收款的事实; 11、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 12、收条、领条、谅解书证实,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赃款已退还被害人的家人,并取得被害人的家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程序合法,本院依法认定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退还,并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扶沟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赵四喜 审判员 王翔宇 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