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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厂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77号 罪犯张铁厂,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3月6日作出(2003)商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铁厂犯盗窃罪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77号

罪犯张铁厂,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3月6日作出(2003)商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铁厂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4月7日交付执行。2005年12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月15日减去一年,2011年10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铁厂2002年至2003年间,该犯在永城市盗窃作案10余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罪犯张铁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3次,累计受监狱表扬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铁厂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铁厂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铁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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