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40号 罪犯李玉芬,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学毕业,南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内乡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住南阳市文化路长城小区。2001年6月任西峡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2002年1月任该县副县长,2004年10月任西峡县委常委、宣传部长,2008年10月任新野县委常委、组织部长,2010年1月至案发任内乡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没收违法所得647461.72元、港币10000元、价值11600元梅花牌手表一块,上缴国库(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玉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6年10月份,河南天工集团三分公司项目经理张峰为以后在西峡县承揽工程时能够获得该县县常委、宣传部长李玉芬的关照,无偿为李玉芬在南阳市长城小区的一套房子进行装修,共花费78461.72元。二、李玉芬在任新野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于2009年1月至2011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的职务调整及提拔、工作调整及支持等,先后37次非法收受33人钱物,合计人民币241000元、港币10000元和梅花牌手表一块。三、李玉芬在任内乡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期间,于2010年2月至2011年9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工作支持、协调拆迁、拨付资金经费等,先后58次非法收受34人的现金,合计人民币328000元。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罪犯李玉芬2013年8月获得记功1次;2013年12月、2014年3月、7月获得表扬3次。2013年累计扣3.3分。评审鉴定情况:2013年上半年为良好,2013年下半年为较差,2014年上半年为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芬2013年下半年改造表现较差,扣分较多,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本次对该犯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芬不予减刑(刑期至2021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 审判员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