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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小珍诉张春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曾用名万某,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曾用名万某,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理,上蔡县司法局东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万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张某某长期在外地打工,有稳定的收入。万某某长年在家照顾家庭,无更多的经济收入。万某某不知张某某的收入情况,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应当由张某某提供其收入情况的证明。原审法院在万某某无力举证的情况下,未能查明张某某的收入情况,未将张某某的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张某某与万某某婚后所盖房屋未予分割,万某某无固定收入,又未得到帮扶,离婚后居无定所,应考虑该家庭共有房产是否先予处理,保障万某某能够妥善安排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贺堂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