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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身全与邵新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再终字第8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身全,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日报社东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新民,男,19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再终字第8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身全,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日报社东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新民,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路97号。
申诉人杨身全因与被申诉人邵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驻民三终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豫检民抗(2012)8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查明,申诉人杨身全于2013年10月28日去世,其继承人余小香、杨留柱、杨留妮放弃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0)驻民三终字第7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