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09号 原告周西坤,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利辉,女,个体工商户。 被告郑州明阳八方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永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西坤诉被告郑州明阳八方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西坤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西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西坤负担。 审 判 长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李奕霖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