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27号 原告和志衡,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焕廷,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山凤,女,1986年6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志衡诉被告代山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志衡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志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和志衡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