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13号 原告于冠锋,男,出生于1984年3月8日,汉族。 被告朱召增,男,出生于1963年8月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冠锋诉被告朱召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冠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冠锋负担。 审判员 肖均峰 审判员 陈洪之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新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