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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顺诉路卫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51号 原告于明顺,男,出生于1968年4月22日,汉族。 被告路群卫,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明顺诉被告路群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51号
原告于明顺,男,出生于1968年4月22日,汉族。
被告路群卫,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明顺诉被告路群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明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明顺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