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51号 原告于明顺,男,出生于1968年4月22日,汉族。 被告路群卫,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明顺诉被告路群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明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明顺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