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50号 原告侯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12月7日,汉族。 被告郑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4月2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