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49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鸿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铁山,男,汉族,1955年12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属涉外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一审原告住所地属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宗振宇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