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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80-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大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政记,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政记已被刑拘,本院依法查封其财产如果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需要经其法人史政记协调、认证,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字第1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一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