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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香环传播性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香环,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2014年4月2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香环,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2014年4月2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侯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香环犯传播性病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香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张香环便在其租住的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北寨里街17号进行卖淫活动。2014年1月23日,洛阳市疾控中心经对被告人张香环血清检测后认定被告人张香环患有艾滋病,并于2014年1月26日将其患病情况和该病的传播途径告知被告人张香环。后被告人张香环在明知其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进行卖淫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韩某某、尹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出警经过,情况说明,病情报告书,HIV体检确认报告,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检测报告单,告知书,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香环明知患有艾滋病,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香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香环犯传播性病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审 判 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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