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1015号 申请执行人纪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某,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纪某、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某、杨某于2014年12月5日前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纪某、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银行有存款尚未支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某存款陆万陆仟元整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陪审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