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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30-1号 移交执行机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新涛,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庙子乡龙王僮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鹤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新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新涛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李新涛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第五项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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