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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钰与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未加粉、王志科、郭法胜、熊天峰、孙希荣、河南省永连服饰服装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3-1号 申请执行人朱钰,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镇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未加粉,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3-1号

申请执行人朱钰,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镇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未加粉,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志科,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法胜,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熊天峰,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希荣,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永连服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镇工业区文明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李永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5月16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0616号债权文书过程中,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变现的资产,申请执行人朱钰以案件情况变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10616号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未加粉、王志科、郭法胜、熊天峰、孙希荣、河南省永连服饰服装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钰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芳

审判员 侯宏伟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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